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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年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审议程序,澄星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发布时间:2024-08-21 14:22:33贡荔青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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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公司多年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审议程序,澄星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8月20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600078)”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交所称,因公司多年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审议程序,决定对澄星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称,经查明,2024年8月20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或公司)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公告显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月至4月,公司与关联方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2,835.41万元、4,362.98万元和284.78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8%、2.50%和0.51%,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直至2024年8月16日才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于8月20日披露。

  综上,公司多年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审议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6.3.6条、第6.3.17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澄星股份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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